宁夏钧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银环罚〔2025〕015号

  发布时间:2025-05-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2025015

案件名称

宁夏钧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5318日,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联合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对宁夏钧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承建银川市兴庆区第三十四小学、银川市第三十三中学新建项目二期项目,正在使用压路机对9号教学楼房心回填土进行压实作业,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委托宁夏中环国安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单位)正在使用的压路机排放尾气进行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显示,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5.97m-14.40m-12.75m-1,最终值为4.37m-1,检测结果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1.00m-1)。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钧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MA76L8MW3H

法定代表人姓名

纪元才

处罚结果

罚款伍仟元

处罚生效期

2025/5/15

处罚截止日期

2026/5/15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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