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鲁宁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第四排水沟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银环气罚〔2024〕031号

  发布时间:2024-12-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气罚〔2024〕031号

案件名称

宁夏鲁宁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第四排水沟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41023日,宁夏中环国安咨询有限公司受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委托对宁夏鲁宁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第四排水沟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进行现场检测,《宁夏鲁宁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第四排水沟加油站检验检测报告》中环(检)字[2024]1312号显示,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达标、5把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要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鲁宁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第四排水沟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368420277XN

负责人姓名

赵峰

处罚结果

罚款贰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24/12/31

处罚截止日期

2025/12/31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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