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4〕041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翔达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9月23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金凤分局联合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宁夏翔达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活性炭过滤器后端出水进行监测,根据《宁夏翔达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显示结果,监测项目中化学需氧量浓度值为431mg/L(标准限值为400mg/L),超标约0.078倍;氨氮浓度值为129mg/L(标准限值为80mg/L),超标0.6125倍;总磷浓度值为16.1mg/L(标准限值为8.0mg/L),超标约1.01倍,均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中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标准值,废水超标排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翔达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684205444A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史俭 |
处罚结果 | 罚款壹拾伍万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4/12/31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5/12/31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