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气罚〔2024〕029号 |
案件名称 | 嘉盛德(宁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7月9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兴庆分局联合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嘉盛德(宁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根据《嘉盛德(宁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显示结果,DA001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值为162mg/m3(标准限值60mg/m3),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超标1.7倍,废气超标排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嘉盛德(宁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MA76JE453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胜国 |
处罚结果 | 罚款肆拾万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4/11/22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