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4〕023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5月31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委托宁夏森蓝环保有限公司对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废水进行监测,根据《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显示结果,污水总排口废水监测项目中总氮浓度值为73.7mg/L(标准限值为70mg/L),氨氮浓度值为71.4mg/L(标准限值为50mg/L),总氮的监测结果不符合《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超标约0.053倍,氨氮的监测结果不符合《关于同意变更暖泉工业园区企业废水排放标准的批复》宁环函〔2014〕282号,超标约0.43倍,废水超标排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2554166459D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东 |
处罚结果 | 罚款贰拾万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4/9/11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