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4〕022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森淼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商砼罐车清洗废水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6月17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收到《关于移交宁夏森淼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商砼罐车清洗废水线索的函》并附投诉举报者提供的通过卫星遥感拍摄的照片。执法人员对违法线索开展核查,经调查,发现宁夏森淼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申请取得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副本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一栏载明“生产废水不外排”,该(单位)正常生产时,擅自将商砼罐车清洗废水(生产废水)倾倒至一处废弃厂区内,但是生产废水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
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森淼新材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2750828261R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池有鹄 |
处罚结果 | 罚款贰万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4/9/11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