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银环气罚〔2024〕017号

  发布时间:2024-08-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气罚〔2024017

案件名称

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24418日对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废气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存在以下问题:1、颗粒物测量仪及工控机中颗粒物系数设置与在线监测系统验收资料不一致;2、涌入二氧化硫标气,在系统响应时间200秒内,数据的测量值未达到标准气体浓度的90,监测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的要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81MA76CPYA77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邢宗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24/8/1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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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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