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4〕019号 |
案件名称 | 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4月18日,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运营的永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废水处理设施进口、总排口废水进行监测,根据《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监测报告》银生态监测重点废水(2024)第013号显示结果,总排口废水监测项目中粪大肠菌群数为1.3×104 MPN/L(标准限值为1000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根据上述案件线索,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委托宁夏森蓝环保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对该单位运营的永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废水开展联合执法监测,根据《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宁森字 CC(2024)234号显示结果,总排口废水粪大肠菌群数为1.7×103 MPN/L(标准限值1000MPN/L)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A标准,超标0.7倍,废水超标排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1MA7CQX4B8J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昕华 |
处罚结果 | 罚款贰拾万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4/7/26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