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4〕015号 |
案件名称 | 李爱青在北郊水源地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李爱青经营的塑料回收造粒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李爱青于2023年9月份建设废塑料回收清洗造粒加工项目并已投入生产,已建成一条塑料清洗造粒加工生产线,生产线由一台切割机、一套清洗设施、一套造粒设施和一台打包机组成。该建设项目选址位于银川市北郊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项目内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爱青 |
身份证件号码 | |
处罚结果 | 罚款壹拾万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4/7/11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