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青在北郊水源地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案 银环罚〔2024〕015号

  发布时间:2024-07-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2024015

案件名称

李爱青在北郊水源地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24314日对李爱青经营的塑料回收造粒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李爱青于20239月份建设废塑料回收清洗造粒加工项目并已投入生产,已建成一条塑料清洗造粒加工生产线,生产线由一台切割机、一套清洗设施、一套造粒设施和一台打包机组成。该建设项目选址位于银川市北郊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项目内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爱青

身份证件号码


处罚结果

罚款壹拾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24/7/11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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