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黄鹏彩钢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吨彩钢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 银环罚字〔2024〕011号

  发布时间:2024-05-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字〔2024011

案件名称

永宁县黄鹏彩钢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吨彩钢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2434日对永宁县黄鹏彩钢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租赁宁夏苏傲科技有限公司2#生产车间从事金属结构制造,在未依法提交“年加工3000吨彩钢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项目于20237月已开工建设,目前已安装完成主要生产设备并补充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永宁县黄鹏彩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21MACNLYY70A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鹏

处罚结果

罚款玖仟零伍拾肆元柒角整

处罚生效期

2024/5/17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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