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字〔2023〕024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宝丰集团红四煤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开展废气自行监测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宁夏宝丰集团红四煤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取得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6401000546015738001U),排污许可证副本上明确要求企业定期(1次/月)对DA001、DA002、DA003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开展自行监测,定期(1次/年)对DA001、DA002、DA003废气排放口烟气黑度、二氧化硫、颗粒物和厂界颗粒物开展自行监测。经查,该单位正常生产,2022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依法开展废气自行监测。 |
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宝丰集团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0546015738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朱宏瑞 |
处罚结果 | 罚款陆万元整 |
处罚生效期 | 2023/9/26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