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字〔2023〕022号 |
案件名称 | 国能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7月24日、7月25日对国能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15年1月27日取得《关于国电宁夏方家庄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5〕20号),按照批复要求,生产废水不得外排。经核查,该单位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擅自使用罐车将脱硫废水拉运至外环境排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能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352678376Y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学锋 |
处罚结果 | 罚款叁拾万元整 |
处罚生效期 | 2023/9/15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