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金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 银环罚字〔2023〕015号

  发布时间:2023-07-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字〔2023015

案件名称

灵武市金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3324日,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示范区综合污水处理厂(第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进口、转盘滤池车间出水池、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废水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总排口废水监测项目中总镉为0.012mg/L(标准限值为0.01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排放浓度限值,废水超标排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灵武市金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81MA773KX4XF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宫文龙

处罚结果

罚款壹拾万元整

处罚生效期

2023/7/28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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