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以下饮用水水源地实行保护。
1、银川市北郊水源地,位于西夏区,东至包兰铁路线,西至农牧场教导队一线,南至贺兰山农牧场场部,北至农牧场种鸡场一队。一级保护区面积34.56 km2。
2、银川市南郊水源地,位于金凤区魏家桥一带,东至良田渠,西至通达街,南至南绕城高速公路,北至良田渠。一级保护区面积12 km2。
3、银川市东郊水源地,位于兴庆区掌政镇——贺兰县金贵镇一带,东至贺兰县金贵九队——银河五队一线,西至联星九队——茂盛村一线,南至杨家寨七队一线,北至贺兰县红旗十一队一线。一级保护区面积12 km2。
4、银川市南部水源地,位于永宁县金沙乡以南,东至靖益村一线,西至园林一队一线,南至北渠六队一线,北至靖益二队一线。一级保护区面积10km2。
5、银川市南梁水源地,位于南梁农场一带,东至贺兰县王田村一队——于祥村七队一线,西至南梁农场三队——铁东村二队一线,南至四清林场一线,北至暖泉农场新一斗沟一线。一级保护区面积34.6 km2。
6、银川市征沙水源地,位于永宁县林场以西,征沙渠两侧。一级保护区面积13.56 km2。
7、灵武市水源地,位于灵武市崇兴镇一带,东至榆木桥村,西至崇兴十二队,南至杜木桥五队,北至城二村一队。一级保护区面积4.3km2。
8、永宁县水源地,位于永宁县县城以南,东至东和五队,西至农丰七队,南至西和七队,北至西和村。一级保护区面积1.75km2。
上述水源地以布井区井群外包线为边界,向外100米范围确定为一级保护区。银川市南部水源地、征沙水源地和南梁水源地,自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300米范围确定为准保护区;其余各水源地自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50米范围确定为准保护区。(银川市水源地位置及保护区坐标点见附表)。
对上述列入保护范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的基础上审查同意,并形成决议,向社会公布后方可调整。对未经批准随意占用水源地的建设项目和随意变更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划部门要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围的规划建设,科学合理安排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加大水源地污染防治力度,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 公布监测结果;水务部门要抓好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实行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严格限制非饮用水企业从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严厉打击违法凿井和盗水等行为;建设部门要加大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力度;卫生部门要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定期监测;城市供水单位要定时监测水质状况,发现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因防治和监管不力造成饮用水水源地严重污染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有权对银川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