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柴油车污染治理的要求,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无载货功能专项作业车排放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宁环办发〔2020〕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各检测线应优先使用加载减速法对此种车辆进行审验。
二、无法使用加载减速法,只能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的车辆,应在上线检测前,明确告知车主先行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和SCR装置,否则不得上线检验。本着治理改造自愿的原则,车主可自行选择本辖区内已公布的机动车二级以上维修企业(或M站)进行深度治理。
三、加装了治理设备的车主应携带维修企业出具的正规发票、维修合同及尿素使用台账,经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审核通过后,车辆方可上线审验,审验合格后按规定正常使用,审验不合格应按相关要求向公安交管部门报送车辆相关信息,强制报废。
四、各检测机构应对此种车辆单独建立档案,以备检查。
附:《关于无载货功能专项作业车排放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宁环办发〔2020〕21 号)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