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无载货功能专项作业车排放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30

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柴油车污染治理的要求,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无载货功能专项作业车排放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宁环办发〔2020〕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各检测线应优先使用加载减速法对此种车辆进行审验。

二、无法使用加载减速法,只能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的车辆,应在上线检测前,明确告知车主先行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和SCR装置,否则不得上线检验。本着治理改造自愿的原则,车主可自行选择本辖区内已公布的机动车二级以上维修企业(或M站)进行深度治

三、加装了治理设备的车主应携带维修企业出具的正规发票、维修合同及尿素使用台账,经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审核通过后,车辆方可上线审验,审验合格后按规定正常使用,审验不合格应按相关要求向公安交管部门报送车辆相关信息,强制报废。

四、各检测机构应对此种车辆单独建立档案,以备检查。

 

附:关于无载货功能专项作业车排放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宁环办发〔2020〕21 号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9日


扫一扫 手机浏览

分享到:

主办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单位: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19号
联系电话:0951-8679809
政府网站标识码:6401000022
ICP备案号: 宁ICP备19001116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1185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