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气罚字〔2020〕003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江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焊接烟气直排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12月1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租用位于西夏区宝湖西路原银起重工的2号车间从事机械设备加工、维修及安装。切割、焊接工艺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采取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焊接烟气直排。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江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MA773W0C8Q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自强 |
处罚结果 | 罚款贰万元整 |
处罚生效期 | 2020/2/17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