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江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焊接烟气直排案银环气罚字〔2020〕003号

  发布时间:2020-02-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气罚字〔2020003

案件名称

宁夏江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焊接烟气直排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191125日、121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租用位于西夏区宝湖西路原银起重工的2号车间从事机械设备加工、维修及安装。切割、焊接工艺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采取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焊接烟气直排。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江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MA773W0C8Q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自强

处罚结果

罚款贰万元整

处罚生效期

2020/2/17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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