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碳排放管理 推进碳排放权改革的意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6

    为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碳排放权改革深入实施,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确保“双控”“双碳”目标落地。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碳排放管理 推进碳排放权改革的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

    1.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邮寄至:银川市金凤区阅欣路135号(银川市生态环境局411办公室),邮编750004。来信请注明“《关于加强碳排放管理 推进碳排放权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箱:ycsdqwrfzk@163.com

    3.传真号码:0951-8679848

    4.联系电话:0951-8679813


    附件:关于加强碳排放管理 推进碳排放权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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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碳排放管理  推进碳排放权改革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系列重要讲话及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确保“双控”“双碳”目标落地,推进碳排放权改革深入实施,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暨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3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6次会议精神,现就加强碳排放管理、推进碳排放权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为引领,以自主贡献和低碳发展为导向,以政策标准体系为支撑,以统筹谋划和模式创新为路径,全方位、全过程做好碳排放管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激励和约束功能,引领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形成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程管控、协同增效。实施碳排放的全过程管理,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不符合总量控制目标、碳达峰目标、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物耗、能耗、水耗达不到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清退;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依法强制退出。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重点项目统筹开展协同治理比选,落实最优协同控制方案,实现协同增效目标。

——坚持政策指导、因地制宜。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严控国家标准,体现银川特点,建立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产业低碳发展支持政策体系,促进技术要素、人才资源、碳排放权等向新型产业转移。完善低碳园区、低碳企业、低碳社区等创建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导全民参与低碳行动。健全部门上下联动、左右协同机制,各职能部门本职带动、融合推动,加快各行业低碳发展,从源头推动温室气体减排。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加强政府对碳排放权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强化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宣传发动,加强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统筹协调。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加强碳排放管理,积极参与碳排放权改革和碳排放权交易,充分调动企业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降低全社会碳减排成本。

——坚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阶段,突出重点行业,以碳排放规模大、强度高的火电、石化、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控制要求,配套出台落实细则,推动碳排放权交易改革落地,形成减污降碳稳步见效、稳住总量格局。实施分类管控,在强化重点行业管控的基础上,制定配套非重点行业登记管控制度,实现非重点行业与重点行业同步减排,全面推动重点行业碳达峰和各类企业碳减排目标。

(三)工作目标

2021年全市单位GDP煤炭消费较2020年下降2.9%,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2.5%,能耗增量控制在25万吨标准煤以内。“十四五”期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指标,碳排放总量增速明显下降,低碳产业体系与新能源结构基本形成,工业、建筑等领域碳强度大幅下降,绿色低碳指标持续提升。工业、能源、交通、建筑领域等重点领域和全市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低碳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市碳排放量2030年前达到峰值。基本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能源体系、交通体系、建筑体系,基本形成具有示范效应的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低碳发展水平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前列。

二、调整产业结构,工业领域碳排放总量管控到位

(四)严控碳排放增量。坚决遏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上马。市域范围内禁止新增加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项目产能。严格执行“两高”项目整治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落实产能置换指标和用能指标、未进行节能审查等违规建设项目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严格新建项目能耗管控。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国家、自治区清洁生产标准的先进水平。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国家、自治区排放控制要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或管道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审批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积极推进项目碳排放评价与环评衔接试点工作,将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纳入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源头落实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未进行碳排放评价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批准;没有明确能耗指标、碳排放权来源的新建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牵头单位:市审批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优化碳排放存量。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按照国家、自治区计划、标准,制定实施年度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计划,实施动态、清单管理。以水泥、铁合金、有色金属、铸造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通过严格常态执法和强制性标准,促使能耗、环保、安全、技术未达到标准的产能、工艺、装备等依法依规退出。继续严控电解铝和钢铁违规新增产能,坚持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长效机制,严厉查处地条钢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实施技术降碳,降低碳排放强度。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实施“四大改造”打好工业转型发展攻坚战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实施节能诊断和能效“领跑者”行动,加大重点耗能行业节能改造力度,推进工业能效、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效率,实现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鼓励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提高用能管理水平。出台配套措施,激励企业加大智能化改造投入,将技术改造与智能改造相结合,强化信息技术在主要耗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应用,促进过程低碳,实现降耗减碳。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支持碳减排企业。鼓励绿色产品生产。以羊绒、纺纱、建材等产业为突破口,加大工业绿色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力度,支持发展节能门窗、绿色节能建材、新能源综合应用等技术产品,出台配套政策,加大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力度。加强节能产品监管,规范节能产品市场,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政策。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积极使用生态环保产品替代传统难降解、难回收、污染大的产品。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开展低碳试点示范。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的收益功能,出台低碳园区、企业创建指南,配套激励政策,集中政策和资金支持重点行业示范工程,让低碳成为引领。鼓励开展园区试点示范,结合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大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力度,推动园区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开展低碳企业试点示范,引导企业实施低碳发展战略,逐步建立低碳企业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低碳标杆企业,增强企业低碳竞争力。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优化能源结构,能源领域碳排放总量逐步削减

(七)优化能源供给侧结构。稳步发展太阳能。合理确定建设布局,发展集中式光伏项目,优先支持建设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重点推进兵沟200MW光伏发电、灵武韩家沟100MW光伏发电等项目建设。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企业、物流中心、学校等利用屋顶可利用面积,开展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在通信、交通、照明等领域推广分散式光伏电源。推广实施太阳能集热项目,支持太阳能集热、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合理开发利用风能。科学规划风电场布局和规模,充分挖掘风能资源优势,鼓励企业引进推广微风发电技术,建设满足区域供电需求的小型风电项目,形成集中开发与分散开发相结合的风电发展格局,重点建设京能(五期)50MW、灵武兴黔200MW、京能(六期)80MW等风电等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科学布局氢能产业。充分发挥氢能产业为化工、动力燃料、储能、建筑等传统工业提供深度脱碳的潜力,积极储备、布局一批氢能生产、储运及终端应用产业。在生产端,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布局一批绿氢生产项目;在储运环节,加大储氢材料等领域技术创新;在终端,积极布局燃料电池产业,适度建设加氢站,加快氢在终端消费的拓展。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适度发展地热能和生物质能。开展地热能资源勘查和开发,支持地源热泵与采暖、热水联供等领域的工程示范。鼓励在城市供暖、健康旅游等领域利用地热资源。支持利用农作物秸秆、养殖粪便等废弃物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沼气发电等项目。在养殖较为集中,规模较大的园区,支持建设沼气发电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八)强化能源消费侧调整。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提高煤炭高效转化和高效利用水平。对高耗能产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强制约束,其他产业按先进能效标准实行强制约束,新增产能必须符合国内先进能效标准。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按照碳达峰目标任务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逐步减少煤炭消费量。争取到2025年,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消费比重下降3.2%,煤炭消费总量(不含宁东)下降8%。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持续提高电力消费比重。加强用能电气化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制定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的电气化发展方案,并纳入银川市相关行业规划,提升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加快新型用电技术创新、推广应用设备电气化改造,促进电能灵活高效应用,增加产业、基础设施、建筑、交通等各方面的电力应用,提高各领域电气化水平。推动工业燃煤(油)蒸汽锅炉能源替代,探索太阳能、生物质能、电能多能互补模式,推进银川经开区综合能源低成本化园区改造(增量配电试点),降低用电成本。到2025年,终端能源消费中电力占比提高到35%。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稳步提高天然气消费比例。利用西气东输过境便利优势,提高管输天然气供应能力。持续完善天然气管网建设,实施市县规划范围内天然气管网扩建工程,扩大供气覆盖范围。推进天然气应急储气设施建设,提高储气规模和应急调峰能力,满足天然气用量增长需求。合理规划天然气加气站布局,拓展天然气在燃气、交通、分布式能源等领域的应用,提升城镇居民生活和公共服务领域天然气消费水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推广低碳模式,生产生活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

(九)推进建筑低碳化。大力推进建筑能效提升,积极开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工作,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积极推进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房等新型建造方式,满足居民对高品质住房需求。实施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到2022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到2025年占比达到90%,力争达到100%。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力争到2023年末,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以上,装配率按照国家标准不低于50%。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实施交通低碳化工程。巩固提升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创建成果,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体系,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不低于40%。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依托停车场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能源汽车供电体系试点建设,全面普及电动公交车。扩大“锂电”和“氢能”燃料电池应用,逐步向大型工程车辆推广应用。结合城市、社区绿道建设,完善步道、自行车道建设,优化城市慢行系统。提升共享型交通运输品质,采用差别化的交通需求管理,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力争到2025年,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绿色公交车辆占比100%。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一)推进公共机构低碳化。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推广无纸化办公与在线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行精简高效会议组织模式,完善远程会议系统。开展“低碳办公周”活动。全面推进公务用车低碳化,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逐步提高低碳产品的采购比重。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二)推行消费方式低碳化。以社会自觉为基础、以商业激励为手段,选取部分企业、社区家庭、个人群体,从用电、用水、用气、低碳出行、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增加碳汇等方面着手试点。广泛开展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以零售批发、住宿餐饮、物流运输和旅游业为重点,推进服务主体生态化、服务过程清洁化、消费模式绿色化。建设智慧园区、无人车、无人机等新一代智能物流设施,逐步扩大“无接触”式消费比重。在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一次性用品和非绿色产品使用,引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强化全程监管,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全面落地

(十三)实施碳排放权分类管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度燃煤消耗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排放单位,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其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执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在3000吨以上或年度燃煤消耗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非重点排放单位,作为全市温室气体管控单位(简称“管控单位”),强化管控单位碳排放权建立管理清单、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上每两年对清单调整一次。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清缴和减排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执行。根据国家、自治区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碳减排潜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管控单位温室气体目标排放总量,监督、指导各单位制定实施碳排放削减实施方案,基本实现管控单位与重点排放单位同步减排。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四)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全市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土地利用变化、林业碳汇、废弃物处理等领域,适应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要求和政府目标考核要求的统计体系,实现市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常态化。开展2015年至2020年度历史碳排放源和碳排放测算摸底调查,建立历史碳排放数据库,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对符合纳入标准的新增企业及时上报备案,对关闭、停产、合并、迁出等不符合纳入交易条件的企业,及时变更登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五)开展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依据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分配,建立配额预发、预留和调整机制。加强对配额登记、流转、变更、履约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引导企业建立碳资产管理制度。开展配额有偿分配研究,适时启动配额无偿加有偿分配机制。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安排,有序引导企业进入全国碳交易市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六)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监管。做好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情况的监管工作。明确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碳排放管理责任清单,督促重点排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颁布的指南或标准要求,准确客观编写排放报告,编制碳排放监测计划,按期提交相关资料,引导企业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七)组织第三方核查复查。实行第三方碳排放报告核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和管控单位碳排放报告进行现场核查。明确核查程序、要求和标准,切实强化第三方核查机构和人员的备案管理、技术标准实施,保证核查工作公正独立开展。监督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其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八)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参与碳市场的企业、投资机构、核查机构等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纳入全市信用平台,实施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培育建立市级监管和专业执法力量,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九)建立健全温室气体统计核算体系。按照实用性和可行性相结合原则,在现有制度和统计内容的基础上,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逐步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相匹配的基础数据统计体系。根据自治区“十四五”指标分解和考核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系统,细化和增加统计品种指标,修改完善统计方法和工具。同时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持续对银川市辖区内名单中重点企业排放规模和结果的变化情况进行年度分析和预测,为碳达峰工作提供重点排放源数据基础。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发挥碳排放权的各类属性,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二十)准确把握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紧扣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配套具体政策,支持企业从源头、过程、末端全过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对企业通过采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等措施,盈余的碳排放配额,引导企业入市交易,获得实际收益,也可以自用,等量替代新增产能,从而实现“投入—创新—盈利”的良性循环。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十一)充分体现碳排放权金融属性。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围绕碳排放权开发金融产品。划拨专项资金成立碳排放权银行,对企业减排后释放的碳排放权,参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情予以收储,为新材料新能源新食品项目开发储备碳排放空间。鼓励商业银行开发设计以碳排放权为抵押物的贷款产品,对积极发展相关业务的银行,在财政性存款分配中予以倾斜。引导市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开发以碳排放权为反担保的新产品。对拓展碳排放权金融业务突出的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予以一定奖励。

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鼓励引导各金融机构发展碳减排碳捕集金融。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企业节能减排改造项目和重大碳减排碳捕集基础工程融资,融资额作为财政性存款分配的重要依据。鼓励商业银行将企业碳表现纳入授信管理流程,采取差别化的贷款额度、利率定价等措施。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研发更多涉及碳定价、碳交易、碳履约等过程的碳保险产品。引导鼓励私募股权、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特别是市属金融国企以股权融资、优先股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各类碳减排、碳替代、碳捕捉、碳利用和存储项目建设和技术开发。

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十二)打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提高林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通过与荒山造林、防护林建设及林业产业发展相结合,积极申请参加中国绿色碳基金下的碳汇造林项目,推进碳汇林业基地建设。在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的林业碳汇交易,落实自治区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技术标准,配合开展林业碳汇计量评估与碳中和战略研究,执行全区统一的碳汇交易成本和碳价。及时接入自治区碳汇交易平台,鼓励碳排放企业出资购买碳排放权,或由企业直接出资在指定地块建设碳汇林抵消碳排放,让碳汇交易为植绿护绿赋予新动能,把森林资源优势转变为森林资产。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全面提高湿地碳汇能力。集合银川特点,开展全市湿地碳汇研究与资源普查;研究制定全市湿地碳汇发展规划,逐步建立碳汇项目投融资机制,推进碳汇项目建设,科学经营,提高湿地碳汇能力。探索建立碳汇计量监测体系、碳汇技术支撑体系和碳汇交易制度,稳步推进湿地碳汇交易,不断提高生态建设的经济效益。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十三)建立碳普惠商业激励机制。建立全市低碳企业商业联盟,制定支持碳普惠制推广的财税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商业联盟开发碳信用卡、碳积分等创新性碳普惠金融产品,便于公众享受低碳权益、兑换优惠。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出台碳普惠制推广鼓励政策。选择部分行业领域和潜力较大的减碳行为开展碳普惠制试点,组织本地区企业、社会团体、居民家庭和个人参与试点,实施行业捆绑式减排,依规申报国家自愿核证减排。将减碳量与减免公共服务费用(如停车费减免、公交优惠等)的优惠政策相结合,优先采购低碳认证产品,推广大型公益活动或会议“碳中和”制度等,让碳减排普惠大众。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市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十四)推进低碳技术价值转化。开展先进技术研发与应用,开发应用提高能效、节能、工艺改进、资源循环利用等先进技术。围绕新能源、能源互联网、储能、氢全产业链等领域推进零碳技术突破,强化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应用、生物质能碳捕集与封存等技术攻关,使技术进步成为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动力。鼓励碳中和第三方治理,出台配套政策,鼓励降碳减排收益合理进入商品市场。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八、加强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市碳排放权交易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碳排放权交易改革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局、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单位(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推进落实。

(二十六)主动服务企业,强化企业责任。引导企业提高认识,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碳市场的企事业单位要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责任部门,配备专职人员,按照碳排放报告制度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真实提交碳排放数据。加强参与交易的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相关监测、计量、统计体系的建设,帮助其做好温室气体盘查和核查等工作,遵守各项交易制度,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二十七)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市生态环境局分年度将碳排放权改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给予全力保障,用于支持第三方核查工作、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相关工作培训和能力建设、碳排放统计报送系统和登记注册系统等基础支撑体系的建设运行等。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拓宽碳市场建设融资渠道,吸引各类资金支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设。

(二十八)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基础工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相关研究,为推进碳排放权改革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结合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峰值目标落实任务、碳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着力提升银川参与全国碳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多层次、范围广、程度深的培训活动,提升市县主管部门,统计、执法、审批、金融等相关部门的低碳发展决策管理水平和碳市场服务能力,加强重点排放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能力。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咨询、核证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并加强管理,建立长效的人才培养机制,培训专职从业人员,为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人才保障。

(二十九)强化舆论引导,营造低碳氛围。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普及碳排放权交易及碳金融基础知识,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事业单位对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认识,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举办低碳发展论坛,邀请政府部门、行业专家、重点企业和机构参加。结合“全国低碳日”和各类绿色低碳宣传活动,将碳排放权改革宣传作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参与程度,增强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低碳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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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2.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3.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和管控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权配额。

4.碳排放配额: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5.配额总量:是指由主管部门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允许重点排放单位排放二氧化碳的最大配额数量。

6.目标排放总量: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某个固定时期内允许排放温室气体的最大数量。

7.履约: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配额或者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以抵消其上一年度碳排放的行为;

8.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9.碳普惠制:是指运用相关市场机制,通过社会广泛参与促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增加碳汇行为的制度,包含碳普惠行为的确定、碳普惠行为产生减排量的量化及获益等环节,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的单位:二氧化碳当量。

10.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是指管控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量化结果,根据管控单位所属行业的不同,包括发电量、供水量或者增加值等统计指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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