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04

为规范银川市各类中央、自治区和地方支持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强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支撑。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各类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草拟了《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箱等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411日。

1.电子邮箱:ychbgc@126.com

2.联系电话:0951-8679803

3.传真号码: 0951-8679848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44


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川市各类中央、自治区和地方支持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强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支撑。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各类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各类中央、自治区下达银川市的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和固废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环境能力建设、以奖代补、横向生态补偿等及转移支付各县(市)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闭环管理、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项目申请和储备应与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相衔接。

(二)闭环管理。对项目储备、资金安排、实施、验收、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落实各环节主体责任。

(三)绩效导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导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四)公开透明。规范使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建立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体系。

财政: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对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项目申报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项目入库谋划和储备,对申请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进行技术指导。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各县(市)区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第三章项目申报

按照应申尽申、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工作。项目申报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库申报指南等。

项目申报文件及支撑材料应对拟达到的绩效目标进行全面准确说明,按要求填写项目绩效目标表。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合理可行,与投资额相匹配,能清晰反映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并对产出、效益和满意度等方面的绩效指标进行细化、量化。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项目申报时应重点支持紧迫性强、成熟度高、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重大生态环境类治理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对各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成熟度、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申报内容或申报材料不能满足申报要求的及时退回要求补充完善。通过审查的向上逐级报送纳入自治区项目储备库和中央项目储备库。

项目实施单位获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后,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时审批拨付资金,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账务明细清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自治区以奖代补资金和横向生态补偿资金,由生态环境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生态环境部门分管副市长研究后,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奖补资金部分切块用于支持辖区(金凤区、兴庆区和西夏区)开展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支持资金比例参考效能考核或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名次确定,由高到低分别为10%8%6%,分配后剩余资金统一由生态环境部门安排使用,生态环境部门使用奖补资金安排项目不再报请政府研究。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大气、水污染治理项目相关支出,包括: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储备论证、能力建设、设备设施运维、污染治理、中央和自治区项目配套。

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污染治理、水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治理能力建设等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相关项目和工作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自治区财政厅和生态环境厅批准后变更。

绩效和监督管理

十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计划推进项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财政部门按要求审核项目绩效目标表,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进行绩效评价。督促各单位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十四条检查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相关问题应作为问题线索移交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

附则

十五  本办法由市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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