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银川卫士”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5

    为加强和规范银川市“银川卫士”生态环境保护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才、环保、科技领域基金设立方案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党办202238号),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草拟了《银川市“银川卫士”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箱等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

1.电子邮箱:ychbgc@126.com

2.联系电话:0951-8679803

3.传真号码:0951-8679848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银川市“银川卫士”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银川卫士”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以下简称“生态环保基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银川市 “银川卫士”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和相关规定,生态环保基金定位为公益性补贴奖励基金,以资金奖补、贷款贴息形式为主,可与企业自筹及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配套结合使用,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赞助。基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由市财政局全额出资,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基金池”。后续通过授予赞助企业冠名权、名誉表彰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赞助。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生态环保基金项目的申报储备、材料审定、基金安排、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推荐申报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基金申报项目审定;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办理拨款手续,审计局牵头负责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及其他与生态环境管理整治相关的部门依据各自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金奖励范围

第五条生态环保基金资金奖补范围主要包括节能减碳项目、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项目、其他在环保方面社会效应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等。

(一)节能减碳项目

1.重点支持电力、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纺织、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

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

3.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

4.重大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

5.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

6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及愿意率先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的园区和企业等。

(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重点支持实施清洁能源生产技术改造、支持电力、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食品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重大环保技术示范项目。

(三)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支持企业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

2.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

(四)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项目

1.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循环经济发展项目重点支持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塑料等城市典型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塑料项目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支持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及收储运体系项目,以及农林剩余物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水资源节约项目主要包括节约用水、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项目。

2.促进节水型产业和企业发展,推动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增效,推广应用节水技术装备,企业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企业间串联、分质、循环用水设施建设等各类环保、节能设施建设改造等项目

(五)其他在环保方面社会效应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等

第四章

基金奖补标准

第六条生态环保基金的使用分为资金奖励和贷款贴息。

(一)资金奖励标准项目根据投资额度确定基金奖励额度,项目投资500万(含500万)以下,奖励20万元,项目投资5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奖励30万元,项目投资1000万至5000万(含5000万)奖励40万元,项目投资5000万以上奖励50万元,单个项目单次奖励不超过5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对有重大环保贡献的个人、协会等非营利机构单次奖励不超过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贷款贴息标准。具体贴息额度依据项目投入规模、社会效应、环保指标等因素综合评定,原则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率的30%-8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长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资金奖励和贷款贴息政策。

第五章

项目申报要求

第七条项目申报遵循公开征集、常年受理、分批审核、动态调整原则。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银川市生态环保基金奖励范围;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政策和相关法规制度,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补一次。

第八条拟申请生态环保基金的项目,根据年度生态环保基金项目申报要求,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对于污染治理技术要求高、投资大、生态环境效应显著的项目也可由企业自行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及证明材料。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和生态环保基金申报表;

(二)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

(四)项目信用承诺;

(五)2年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证明;

()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符合申报范围的项目统一进行推荐申报,将项目申报资料收集汇总初审后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1.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奖励意见。项目达标验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达到治理目标)经领导小组复核报请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奖励资金拨款手续。

2.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和专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预期效应、基金资金池余额等因素进行审核提出贴息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先由项目单位向银行付息再申请拨付贴息补贴,贴息实行逐年报批。

3.市生态环境局将对申报项目分批次集中审核,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项目进入项目库,年度生态环保基金资金数量有限,原则上申报项目“先入库先安排”。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生态环保基金审批通过后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和财政局联合按程序拨付。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绩效的管理。视情可委托咨询单位完成年度生态环保基金绩效报告的撰写。

十二生态环保基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对数据作假、骗补、挪用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申报补贴。对串通企业、个人通过骗补、违规发放补贴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公职人员按照公职人员相关管理办法予以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第十五条本细则(试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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