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方案》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6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在最大限度减少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空气和噪声污染的前提下,营造浓厚的节日氛围。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1124日。

1.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邮寄至: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19(银川市生态环境局415办公室),邮编750000。来信请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箱:ycsdqwrfzk@163.com

3.传真号码:0951-8679848

4.联系电话:0951-8679813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方案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科学合理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时段,聚焦部门职责职能,加大对烟花爆竹各环节监管力度,在最大限度减少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空气和噪声污染的前提下,营造浓厚的节日氛围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燃放时间管控

为提高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水平,针对特定燃放区域实行差异化管控措施,具体如下:

1.禁限放区域内,全年倡导婚丧嫁娶等活动燃放电子烟花爆竹、电子礼炮等安全无污染的环保型烟花爆竹。

2.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及婚丧嫁娶活动,允许市民群众在限燃区域以内燃放烟花爆竹,倡导燃放电子烟花爆竹、电子礼炮等安全无污染的环保型烟花爆竹。

3.如因开工封顶、开业庆典等有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仅允许在限放区内燃放,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做好燃放管理工作

4.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5.银川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加强燃放区域管控

根据银川市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及噪声指标要求,在可燃放时间和特定情况下,划定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具体如下:

1.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范围。

2.车站、机场、医院、疗养院、托幼园()、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范围。

3.林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范围,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4.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范围。

5.楼房的楼梯、楼道。

6.其他不适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周边。

以上区域为禁放区域,除此以外均为限放区域。

(三)加强经营种类管控

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严格遵守经营种类管控规定,以下产品一律禁止经营:

1.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2.拉炮、摔(砸)炮、擦炮、发令纸(打火纸)等挤压、撞击、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

3.无规则飞行轨迹的二响、三响、月、地老鼠等危险品。

4.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吐珠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5.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说明等标识不完整、不清晰,以及使用国家标准明确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6.地雷”“开天雷”“鱼雷”“春雷”“鱼炮”“彩雷王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烟花爆竹产品。

7.组合烟花中扇形及含垂柳、S形等异型效果的产品。

8.无中文说明的出口产品。

9.孔明灯(许愿灯)等会飘浮的纸质灯笼。  

10.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污染性较大的品种。

(四)加强燃放责任管理。

1.各县(市)区政府责任。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市民群众配合、支持、参与禁售禁限放工作。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巡查,落实巡查责任,配合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重点时段的防范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制止,并做好违法违规行为证据固定和影像资料的收集工作。对不听劝阻执意经营、燃放的,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查处。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取缔禁售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

2.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各项工作,采取与有关单位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等形式深化推进工作。在醒目位置利用横幅、板报、标识牌等多种形式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政策,帮助社区居民了解掌握周边禁售禁限放地点、范围,确保禁售禁限放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对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查处。对因开工封顶、开业庆典等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家庭、人员要及时审批,对违规燃放的行为做好劝阻工作。

3.市直各相关部门责任

(1)宣传部:负责发布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通告和倡议书。组织市属媒体利用各平台加大对禁售禁限放规定的宣传报道力度。对禁售禁限放规定实施后依法被处罚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案例形式增强宣传效果。突出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售禁限放规定。将禁售禁限放工作作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文明城区、文明单位考评内容,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2)公安局: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加强禁售禁限放区域内的巡逻值守,对违反禁售禁限放规定、不听劝阻的人员和单位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案件。配合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打击非法制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落实烟花爆竹收缴销毁。

(3)应急管理局:根据划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合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点。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组织开展清理整顿,确保符合安全条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零售点。

(4)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企业、商户的禁售禁限放宣传告知,警示教育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禁售禁限放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5)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禁限放区域内的环境、噪声监测,向政府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向社会通报污染数据情况。

(6)综合执法监督局:积极开展路面门店的巡查工作,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7)市政管理局:严格督促临路(街)的单位、门店、住户落实门前三包制度,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污染物得到及时清理。做好重点时段和区域的除尘、降尘工作,防止燃烧后的烟花爆竹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8)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告知禁限放区域内所有工程工地的开发企业,奠基、封顶及庆典活动时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格落实巡查、规劝等措施,对拒不遵守规定的,应及时向公安、应急等部门报送线索,并及时清理因婚丧嫁娶等活动燃放的烟花爆竹。

(9)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公交车的安全监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利用公交、出租车电子显示屏开展禁售禁限放宣传。

(10)商务局:负责告知、督促禁售禁限放区域内商场、娱乐场所等单位严格执行禁售禁限放规定。

(11)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指导、监督各部门落实普法责任、宣传禁售禁限放政策、知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售禁限放规定。

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行市级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推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禁限放区域内的环境、噪声监测,向政府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向社会通报污染数据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所提供的数据,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市民群众配合、支持、参与禁限放工作,定期开展巡查,落实巡查责任,对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制止,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三)强化督查问责。市政府督查室、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相关情况,对安排部署不到位,推诿扯皮,工作责任不落实,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问题突出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




扫一扫 手机浏览

分享到:

主办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单位: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19号
联系电话:0951-8679806
政府网站标识码:6401000022
ICP备案号: 宁ICP备19001116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1185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