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9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 明确了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经营按证排污自证守法。为解读好排污许可证后环境管理的政策要求,帮扶促进排污单位进一步落实好主体责任,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核对排放口、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排污单位应首先核对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的排放口位置、数量是否与实际一致,根据《条例》,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规定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及固定噪声排放源,设置排污口标识牌。

二、自行监测工作内容及法律责任

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企业应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完成自行监测数据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网址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的联网,具体流程为:

(一)使用系统分配的企业账号登录“全国平台”,进入“数据采集”,在“监测方案信息”中选择“当前编辑”方案后点击“编辑”,根据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事项等要求,完成方案编制,保存后提交审核。

(二)自行监测方案审核通过后,企业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相关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需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第六、七项内容要求进行备案保存。

(三)企业根据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将数据录入“全国平台”。操作流程为:登录“全国平台”,进入“数据采集”,在“手工监测结果录入/在线监测结果录入”中,在对应采样日期的台账里完成数据填报、保存与发布。企业应在自行监测方案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数据的发布。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执行报告工作内容及法律责任

(一)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关于执行报告的要求,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填报、提交执行报告,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执行报告。

(二)排污单位可以参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填报执行报告,填报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核算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信息公开情况等内容。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台账管理工作内容及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按期整改

领取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的排污单位,应严格落实整改通知书各项要求,按计划完成整改措施。

(一)整改期间,排污单位要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排放标准限值,按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等。

(二)整改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报送整改报告,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在许可证业务模块中进行整改后申请。排污单位应在整改期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鼓励排污单位提前完成整改并报送申请材料。排污单位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逾期未完成整改,排污单位未在整改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无证排污,依据《条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及时变更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按要求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去向发生变化,排放口数量或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七、办理延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全市证后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8679803

        兴庆分局    6028661

        金凤分局    8679829

        西夏分局    5092110

        贺兰分局    8065445

        永宁分局    8017892

        灵武分局    4020765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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