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燃放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2-07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预防火灾,保卫蓝天,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群众健康,让市民呼吸更新鲜的空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党办〔201895号)要求,现就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放烟花爆竹:

(一)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范围;

(二)车站、机场、医院、疗养院、托幼园()、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范围;

(三)林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范围,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四)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范围;

(五)楼房的楼梯、楼道;

(六)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安全管理。市辖区环城高速路以内,全年禁止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活动除外)。环城高速路以外,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市辖三区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具体地点为:兴庆区鲜花港停车场、掌政镇典农公园广场、月牙湖滨河家园广场,金凤区丰登镇原永丰二队、丰登镇联丰四队(原丰登中学东侧)、通达南街迎宾广场,西夏区镇北堡镇镇苏路与振兴路东南角、西夏广场。除定点销售区域以外,市辖区环城高速以内禁止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上述指定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环城高速以外,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划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监督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印发、张贴本《通告》等宣传材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五、倡导环城高速路以外的市民和单位,在节庆、庆典活动中少放、不放烟花爆竹或采取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弘扬绿色、平安、祥和、节俭的传统,共同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

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广大市民有权向小区物业、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监督及辖区相关部门举报违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七、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和自然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八、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2345110

 

 

 银川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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