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市环保局统一对2017年度企业环保行为信用等级组织评价。现将企业环保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期限为2017年度1月-12月份期间的企业环境行为,此期间之外的企业环境行为不纳入本年度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
二、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具体名单见附件),要认真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企业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结合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对企业进行初步评价。初步评价后向企业反馈初步评价结果,如企业无异议则确认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要做好复核工作。
三、各县(市)环保(分)局要认真组织,客观、公正、全面地对每个工业企业进行评价登记。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评、属地确认、市局亮牌、三级公开”的原则。针对每个企业的每一项扣分或加分都要注明依据,并附基础资料。
四、评价结束后,三区范围内企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计汇总并确认,《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登记表》一式三份、汇总表一份,经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18年9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项目管理科。三区评价结果由市环保局统一公布。两县一市企业由各辖区环保局汇总统计,公布本辖区评价结果,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五、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要建立企业环保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长效机制,做好每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档案管理工作。
联系人:童晓庆 孙卓然
电 话:0951-8679803
邮 箱:ychbxm@163.com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登记表
2.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等级标示
3.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
4.环保信用评价企业名单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