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布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20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发布了《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700-2020)(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将于今年5月28日起正式实施。

《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中“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的要求,对原有的《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修订形成的。修订工作按照“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要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进行。

修订工作启动于2019年2月,由宁夏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共同承担修订任务,宁夏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还抽取全区28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调研与监测,形成了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调研报告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信息统计表,为标准制定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

修订后的《排放标准》,不仅名称发生了变化,还赋予“农村生活污水”新的定义,即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等,不包括工业废水、屠宰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出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在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二是对人口规模较大、集聚程度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应开展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收集,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三是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以及出水主要用于施肥灌溉等农业用途的村庄,应采用分散式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四是农村医疗机构污水达到国标后的预处理标准后,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再处理并达标排放;五是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需经适当预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可纳入处理,也可按《排放标准》要求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同时,根据处理规模和出水去向,调整了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分级和限值。调整后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三级,分别规定了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值。

《排放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并全面进行标准分级,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能够满足宁夏当前农村生活污水环境管理要求,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宁夏生态环境(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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