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字〔2022〕014号 |
案件名称 | 王毅良经营石料破碎厂新建石料破碎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我局于2022年1月3日对你经营的石料破碎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石料破碎厂位于贺兰县洪广镇金鑫村,新建的石料破碎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于2021年8月开工建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毅良 |
处罚结果 | 罚款玖佰元整 |
处罚生效期 | 2022/3/15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