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七:银川福满康餐具消毒中心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发布时间:2021-11-22

【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对银川福满康餐具消毒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租用位于金凤区康地路101号、金凤区开发区8号厂房从事餐具集中清洗消毒,该项目开工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的规定。

【办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款3.244116万元。

后该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案件已结案。

【案件评析】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2016年9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三十一条修订是亮点之一,删除了以前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内容,处罚额度也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修改为“建设项目投资额的1%-5%”,这既应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未批先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要求”的要求,同时体现了从严从重整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初衷。部分企业或心存侥幸,或追求短期效益,项目未批先建等违法现象屡有发生,既造成了环境污染,一旦被责令停止生产、恢复原状,也将对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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