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六:宁夏鼎盛宁康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发布时间:2021-11-22

【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对宁夏鼎盛宁康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主要从事奶牛养殖,存栏量580余头,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奶牛粪便露天堆放在厂区南侧、东南角空地,粪污溢流到洼地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办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以罚款2万元。

后该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案件已结案。

【案件评析】

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规范执行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等法定步骤,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在保障当事人权力方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关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案件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额度合理、文书合法规范、证据确凿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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