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 银环罚字〔2021〕023号

  发布时间:2021-10-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字〔2021023

案件名称

永宁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2134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120日,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进口、总排口废水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总排口监测项目中色度40(标准限值为30)、粪大肠菌群数为4.0×104 MPN/L(标准限值为103/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一级标准A标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永宁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21774932864J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晓峰

处罚结果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处罚生效期

2021/10/21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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