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字〔2021〕003号 |
案件名称 | 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8月12日、8月13日、2021年2月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2019年产生的废机油(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等危险废物进行申报,转移危险废物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227761779A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卢鹏 |
处罚结果 | 罚款柒万伍仟元整 |
处罚生效期 | 2021/3/22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