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案 银环罚字〔2021〕003号

  发布时间:2021-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字〔2021003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20811日、812日、813日、20212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2019年产生的废机油(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等危险废物进行申报,转移危险废物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227761779A

法定代表人姓名

卢鹏

处罚结果

罚款柒万伍仟元整

处罚生效期

2021/3/22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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