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案银环气罚字〔2020〕014号

  发布时间:2020-09-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气罚字〔2020014

案件名称

宁夏银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20718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位于兴庆区大新镇燕鸽村二队,占地面积约40亩,主要从事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商混站东侧半封闭料仓外露天贮存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银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5641452050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贞超

处罚结果

罚款贰万元整

处罚生效期

2020/9/24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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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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