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气罚字〔2020〕011号 |
案件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我局于2020年5月28日对该单位炼油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4月21日,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炼油厂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401单元污水处理厂臭气吸附装置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203mg/m3(标准限值120mg/m3),不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废气超标排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710664792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坚 |
处罚结果 | 罚款贰拾万元整 |
处罚生效期 | 2020/8/26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